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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农业产业园利益联结机制的几种形式

2017年经国务院、农业农村部批准和创建的41个现代农业产业园,目前已有2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通过首批认定。

各产业园持续探索“公司+合作社+基地+农户”的管理运行机制,实施“保底收益+按股分红”、“公司+合作社+农户+保底价+市场二次连动”的“二次分红”方式,以及“土地流转优先返聘”等利益连接方式,逐步完善“六金一利”模式——订单农业有“订金”、基地就业有“薪金”、土地流转有“租金”、承保管理有“酬金”、超产分成有“奖金”、风险防范有“基金”、参股经营有“红利”,创新与健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机制,保证农民持续稳定增收。

产业园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机制,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:

“五连模式”

“五连模式”即村企联合、产业连片、基地连户、股份连心、责任连体。

如贵州省水城县现代农业产业园以猕猴桃为主导产业,把国有公司、村集体、企业、农民连成一个共同体,形成村企联合、产业连片、基地连户、股份连心、责任连体的“五连模式”,成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示范样板。

“保底收益+按股分红”模式

产业园实行“公司+合作社+基地+农户”的管理运行机制,充分发挥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,积极吸纳当地农民和贫困户自愿以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加入合作社,采取“保底收益+按股分红”等方式,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,实现参股经营有“红利”。

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代农业产业园,以发展有机茶为突破口,打造“普洱思茅有机茶”公共品牌,支持龙头企业积极推行“公司+村委会+合作社+农户”、“农民入股+保底分红”等利益联结机制,充分调动了农民参与产业园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2018年实现65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联结全覆盖,园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750元,超过当地平均水平30%以上。

“二次分红”模式

采用“公司+合作社+农户+保底价+市场二次连动”的“二次分红”方式,实现订单农业有“订金”、超产分成有“奖金”,保证农民共享增值收益。

“土地流转优先返聘”模式

坚持带农、惠农、富农、兴农导向,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土地流转形式,出台相关鼓励政策,积极引入大型龙头企业,探索“龙头企业+合作社+农户”的“土地流转优先返聘”模式,保证农民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,实现土地流转有“租金”。

“股份合作”模式

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,构建由相关利益群体参与的股份合作机制,采取存量折股、增量配股等形式,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、土地股权化、资源变股权、资金变股金、农民变股东,结成联股、联利的共同体,实现产业增效与农民增收的“双赢”。

主要采取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入股、构建“财政补贴资金股权化+分红”的模式、探索实施“相互持股”的合作开发模式,实现土地流转有“租金”、承包管理有“酬金”、参股经营有“红利”。

“订单农业”模式

支持引导企业、合作社与农民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统购统销订单合同,龙头企业、合作社提供种苗、农资等生产资料和生产技术服务;农户按照龙头企业、合作社的标准进行生产,保证农产品质量达标。农产品收获时,龙头企业、合作社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的价格进行收购(在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,以保护价进行收购;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,以市场价收购)。降低农户前期生产投入,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题,保证农民预期收益。实现订单农业有“订金”。

如,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以“潍县萝卜”和“寒亭西瓜”两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为依托,大力推行“合作社+农户”“企业+基地+农户”“协议收购保民收益”等联农带农模式。目前已有60%的农户加入合作社,2018年产业园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.8万元。

市场价格风险保障机制

建立多种途径、多种形式的市场价格风险保障机制,提高企业、农户双方抵御风险的能力,增强契约稳定性,实现风险防范有“基金”。

政府积极引导和支持银行、中介或金融机构创办风险基金,当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时,对按合同价收购农产品的公司或龙头企业,实行基金补偿,降低企业违约率;当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合同收购价格时,可以从风险基金中给予农户部分补偿,避免农户违约,保障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失。

农民创业引导与服务机制

(1)农民创业引导机制

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,创设创业引导基金等方式,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、高校毕业生、退伍军人、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业,解决创业用地、金融信贷等难题,为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开辟新渠道。

(2)农民专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

创设“政府+运管方+企业”的“三位一体”服务体系,实现农民技能定向培训和创业精准指导等服务。

通过农民技能定向培训,保障农民具备进入企业工作的技能;通过创业精准指导服务,实现龙头企业对个体经营农户的“传、帮、带”服务,使个体农户持续分享全产业链收益,保障其成功创业。

跟踪评价机制

建立跟踪评价机制,对前后端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跟踪,使企业能进能退、优胜劣汰,保证农民分享收益来源的稳定性;对农民分享收益的比率和额度进行跟踪,必要时,通过审计等措施对企业主导形成的分配方案进行监督检查,保证农民在更长产业链条上获得收益机制的落实。通过综合评价,根据市场竞争条件、产业链效率状况及时调整机制,避免在保护农民收益的同时,造成企业不合理的经营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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